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9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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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16:27
民事诉讼案件中适合使用裁定的,包括公益受理的案件,对管辖权存在异议的案件,驳回起诉的案件,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案件,不予执行或仲裁裁决的案件,判决书中存在笔误的案件等。一、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况下使用裁定?
在中国,民事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其中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诉讼保全和先行给付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刑事裁定主要用于解决诉讼过程中的程序问题,也用于减刑、假释、驳回自诉等实体问题。行政诉讼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以驳回起诉、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以及其他由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需记入笔录。
二、什么是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简易程序起诉方式、受理案件的程序、传唤方式简便。审理实行独任制,程序简便。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
(1)起诉时被告一方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和再审的案件
(3)非诉程序
(4)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并且,简易程序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人民*同意的可以使用简易程序,而且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有两种审判程序,一种是普通程序,另一种是简易程序。一般来说,适用于普通程序,但如果案情简单,证据明了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