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流程在哪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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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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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7:19
1. 劳动仲裁的申请主体为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向其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仲裁庭应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如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开庭前三日内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同意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3. 如果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而中途退庭,将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而被申请人如有上述行为,可以缺席裁决。
4. 仲裁庭在处理专门性问题时,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无法达成约定,由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请求或仲裁庭要求,鉴定机构应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5. 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