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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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07:33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那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是什么?
网友咨询: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哪些主要条款,是什么?
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邓见生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邓见生律师解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如果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角度来考察,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则不动产物权的一般取得原因(如继承),自然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此只叙述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几项特殊原因。根据承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法律属性,可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分为两大类: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人身份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者通过这种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即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划拨相比,出让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交易性。出让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与土地使用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完成。
(二)有偿性。交易性决定了出让的有偿性,土地使用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
(三)期限性。以出让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均有期限限制。
邓见生律师,律所简介:湖南平楚律师事务所经各合伙人酝酿多年由湖南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平楚律师事务所设立之初就有“一马平川,傲立湖湘”的气概。律所拥有一支精而专的律师团队,专注风险代理(赢了官司,回款后再收取律师费),实现零成本诉讼,致力于建设工程施工、婚姻家事、民间借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工伤以及民商事合同类领域,团队律师具有深厚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执业经验以及广泛的社会关系,律所秉持“以专业带动服务,以服务回馈客户“的服务理念,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初心,心存公平正义,为守约人,为弱势群体,为受害人尽法律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