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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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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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04:2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指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或其他相关主体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
网友咨询: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1.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一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二是因公司法人人格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诉讼的相对人。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基本条件是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事实和行为,如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回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造成公司形骸化等。
3.必须有损害事实存在,即滥用行为造成股东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结果。如果股东虽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但并无损害结果发生,自然也就没有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
律师补充:
公司独立人格制度要求公司的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存续独立、人事独立、业务独立、诉讼主体资格独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对公司人格独立即有限责任制度的矫正与平衡。公司人格否认不是对公司人格的消灭,其效力范围仅局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某些方面被否定,在其他方面仍可享有。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直接后果是否定公司法人人格即股东的有限责任,债权人只能就因股东滥用法人人格造成的损失部分提出诉请,公司股东也就其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且法人债权人只能要求滥用法人人格的股东承担个人责任而不能向其他投资者主张。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