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不诉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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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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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6 10:31
认罪认罚不诉的规定是: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的,对符合刑罚裁量条件的适格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认罪认罚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免于起诉的决定。 在我国对相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我国相关的依法从宽的处罚要求决定,我国会根据相应的案件情况对相应的当事人的违法情况进行相应的考虑。对于相关案件罪行较轻,且有相关认罪认罚的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免于起诉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具结书的,对符合刑罚裁量条件的适格犯罪嫌疑人,可以作出酌定不起诉处理。
1.对符合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之义。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使之成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和制度,而作为基本原则的制度应当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予适用,没有程序的例外,对合乎条件的认罪认罚案件当然可以作不起诉处理。
2.认罪认罚是审查起诉的任务之一,依法不起诉也是认罪认罚后案件正常适用的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74条指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这里的“程序适用”主要是指审理时的程序,但亦可作合理扩展理解,包括作为终结案件的不起诉决定程序。
3.认罪认罚中的不起诉仅指酌定不起诉。实践中要严格依法区分罪与非罪,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不起诉决定,不得变相以认罪认罚为条件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
4.认罪认罚中的量刑建议主要是对需要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提出适用具体刑罚的建议,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则检察机关可依法适用具有终结诉讼性质的不起诉决定。从不起诉程序对案件的分流处置功能看,认罪认罚中的不起诉与起诉时的量刑建议起到了相得益彰的作用,能够依法妥善处理情节轻重不一的认罪认罚案件,充分体现了当宽则宽、宽宥出罪的刑事诉讼程序价值。
为确保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依法有序开展,进一步将不起诉处理结果纳入认罪认罚试点工作范围,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检察机关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结合本地区司法工作实际及经验,制定本实施细则。实施相关的不起诉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一条,对于依法不构成犯罪、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经过补充侦查依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法定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不得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开展认罪认罚不起诉,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确保案件处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权利保护原则,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自愿认罪认罚;
(三)证据裁判原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不得以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代替检察机关案件审查职能的行使,确保司法公正。
(四)裁量有据原则,对犯罪嫌疑人启动认罪认罚不起诉,既要坚持发挥检察自由裁量权原则,又要坚持依法有据原则,应当在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条件下,进行检察自由裁量权;
(五)接受监督原则,对犯罪嫌疑人启动认罪认罚不起诉,应当自觉接受本院纪检部门、上级检察机关及代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和宣告。
随着几年来我国的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犯罪的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的上升,此时为了提高办案的效率等会有一部分的案件使用简易程序等,此时我们应当注意相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