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紧急情况避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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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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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31 14:41
驾驶机动车紧急情况避险原则: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采用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危险损害的行为,它是一种合法的行为。机动车在正常行驶中,常常会遇到各种意外的突然侵害引发险情,危及行车安全。驾驶员被迫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或减少损害后果而造成自身或第三者损害,这在我国法学上称之为紧急避险。
综上所述,遇到紧急情况,也不要轻易的转向和避让,一定要确保自己的车辆安全后,才可以减速通过或者是靠边停车。如果车主为了避让他人或者保护自己,不得已才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需要付刑事责任,造成严重损害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