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条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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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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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4 14:49
成都市为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依据相关国家和地方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该条例旨在确保文物的妥善保护与有效管理。
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文物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则负责各自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其他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文物行政管理,共同维护文物安全。
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相关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鼓励公民、法人等建立博物馆,新建博物馆需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批。
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随着财政增长而增加。对古建筑等地面文物,根据价值分类为国家、省、市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具有重要价值的街区、古城镇、古村落可申报为历史文化街区或名镇(村)。
各区(市)县须建立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制度,确保专人管理和科学档案。影视拍摄需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在文物保护范围内需征得同意并包含保护经费。
条例严格禁止擅自拆除、改建不可移动文物,对文物建筑的保护和维修有明确的规定。未按规定处理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同时,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必须接受监督和指导。
对于文物建筑的管理,包括审批、维修、迁移等,都有详细的操作规程。在大型基本建设中,必须进行文物调查,发现文物的处理也有明确规定。最后,对于文物的收购、征集、鉴定和管理,均有详细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