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专利诉讼律师胡群林办理的升降电脑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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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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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1 03:56
一件看似简单的升降电脑桌专利案,却引发了现有技术比对、功能性特征以及专利权保护范围等众多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热点问题,案件一路打到最高院,令人意外。原告是“一种升降电脑桌”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方案包括桌面、升降调节支架、底架和键盘托架等。原告认为委托人制造并在淘宝网销售的升降电脑桌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将委托人告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委托人找到律师胡群林咨询,胡群林认为可以进行现有技术抗辩,接受委托后向法庭提交了经公证的淘宝交易快照,证明委托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在销售升降电脑桌,不构成侵权。然而,法院判决胡群林败诉。胡群林认为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建议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在二审期间,胡群林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更清楚显示杠杆释放机构的GIF动图交易快照作为新的现有技术证据,并陈述了以下理由:一、证明在先销售产品具备左右两条闸线,分别与左右两摇杆内侧半圆形金属座内的接头杠杆连接来控制两个气弹簧;二、证明在先销售产品所采用的关键部件为可控气弹簧,顶压可控气弹簧顶部的触点需要较大的力,须采用杠杆或液压之类的省力装置来顶压该触点;三、证明在先销售产品中的闸线要释放可控气弹簧只能通过杠杆来进行,不具有可选择性;四、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触发器没有公开结构、位置及连接关系,仅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和效果进行限定,该特征属于典型的功能性特征,其保护范围应该限于实施例及与实施例等同的实施方式;五、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使用非本技术领域公知术语,既未在说明书、实施例中予以解释,又未在附图中显示具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便结合公知常识及相关现有技术也不能唯一地确定该术语的含义,这已经不是些微瑕疵,而属于严重缺陷,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
经二审法官调解,原告撤回一审起诉,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
胡群林律师,1997年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现执业于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大量商标侵权、专利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专利侵权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