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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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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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4 06:49
本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制定,旨在规范城市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强制性内容主要包括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多方面内容,是城市规划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是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必要组成部分。在图纸和文本中,这些内容需清晰标注,明确表述,并配以相应的管理措施。在编制规划时,强制性内容必须明确列入。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强制内容涵盖控制开发区域、区域性基础设施布局,以及与相邻城市设施的协调。城市总体规划强制内容则包括控制开发地域、建设用地、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历史文化保护、防灾工程和近期建设规划等。
城市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涉及地块用途、建设总量、绿化率等具体规定,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调整任何级别的规划强制内容,均需经过严格的论证和审批程序。
任何违反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行为将受到查处,擅自调整的政府和部门须承担相应责任。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确保城市规划的合规性和公众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