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天津市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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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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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9 11:20
天津市为了规范涉及法律案件中的财物价格鉴定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个人权益,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这项管理办法。
其中,"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指的是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委托价格管理部门设立的鉴证机构对价格不明或难以确定的财物进行价格鉴定的活动。这项活动仅限于本市行政区域,并遵循国家相关法规。
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涉案财物的鉴定监管,区县部门则在上级指导下进行本地的管理工作。鉴证机构和鉴证人员在鉴定过程中必须遵循公正、科学的原则,并依法进行。
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财物鉴定必须委托价格部门的鉴证机构,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则可以选择。市、区县价格鉴证机构分别负责市级和本区域内的鉴定工作,鉴证人员需具备相应资格并注册后才能执业。
委托方在进行鉴定时需要提供详细信息,并填写委托书。鉴证机构需指定人员承办,如有亲属关系或利益冲突,应回避。鉴证机构会根据相关市场价格标准进行鉴定,并可能需要委托方协助提供资料。
鉴定结论出具时间有明确规定,如刑事案件需3日内,其他案件需7日内。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0日。鉴定结果是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核或重新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若出现鉴定资格问题、程序违法、鉴定结论不准确等,原鉴定结论将无效,需重新鉴定。违规行为将受到价格管理部门的处罚,严重者可能面临法律追究。
最后,对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如刑事案件、监察案件和涉税财物,鉴证费用由财政部门保障,而其他案件的费用则需按国家规定收取。如果鉴定结论被撤销,已收取的费用应退还给委托方。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