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怀孕期间能否提出离婚?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18:22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2 20:18
一般情况下,在女方怀孕期间法院是不会同意离婚的。如果是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一般是不会被法院所认可的。但是如果男方有足够的理由,并且出示了相关的、比较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这样法院同意离婚的可能性很大。
网友询问:
夫妻感情不和,怀孕期间能否提出离婚?
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沈丹律师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怀孕期间女方一般可以离婚,当事人双方要离婚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亲自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或者女方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沈丹律师解析:
“怀孕期间”,是指女方在受孕至分娩(或者终止妊娠)的一段时期,这里的受孕包括自然受孕和人工受孕,分娩包括自然分娩和剖宫产,终止妊娠包括自然终止和人工终止。本条规定的“怀孕期间”,通常指的是夫妻双方发生性关系而造成的怀孕期间.此外,还包括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的怀孕期间,以及女方在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导致的怀孕期间。
终止妊娠,即结束怀孕,是指母体承受胎儿在其体内发育成长的过程的终止,胎儿及其附属物胎盘、胎膜自母体内排出是妊娠的终止。包括自然终止妊娠和人工终止妊娠,自然终止妊娠主要指胎儿患有严重疾病停止发育等,人工终止妊娠则指的是因意外怀孕、孕妇患有妊娠期疾病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胎儿发育异常等需要人工终止妊娠。
在医学上,人工终止妊娠时,如胎儿已经发育成熟,可能成活。本条规定的“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包括胎儿成活的情形,如提前人工终止妊娠后胎儿成活,则应当认定为“女方分娩”,本条规定的终止妊娠仅指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终止妊娠,对妇女的身心健康都会有很大的影响,妇女在此期间也应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沈丹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沈丹律师简介
沈丹,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浙江湖州人,三级律师,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民商事案件代理,如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知识产权、工程建筑等,以及刑事辩护和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