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3:01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6 01:00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那么,粮食经营者从事*性粮食经营活动,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经营者从事*性粮食经营活动,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性粮食进行除*委托的*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哪些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三、从事*性粮食经营活动,擅自动用*性粮食如何处罚?
从事*性粮食经营活动,擅自动用*性粮食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条,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以上就是“经营者从事*性粮食经营活动,不得有哪些行为?”的相关内容,从事*性粮食经营活动,不得有虚报粮食收储数量、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