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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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4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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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16 0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中明确指出,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而买受人需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中对承揽合同的定义则是,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从定作人那里获得报酬的合同。承揽工作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多种类型。
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双方都能很容易地区分出是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
首先,这两种合同关系的标的不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支付价款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承揽合同则是支付报酬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一个侧重物的所有权,一个侧重完成工作。
其次,两种合同的标的物往往不同。买卖合同所转移的标的物通常具有较强的市场流通性,偏向于标准化的种类物,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通常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定制的,一般不具有市场流通性。
第三,两种合同具有不同水平的人身依附性。买卖合同只需要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即可,而在承揽合同中,需方一般会考虑承揽方的专业水平,因此有更强的人身依附性。
但是,两种合同也存在着一定的相似性,二者都是有偿、双务、诺成、非要式合同,都是由一方支付价款而另一方交付一定的货物。
当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种类和原料有需方提供提供,而对标的物有特殊约定时,或者合同约定为买卖合同,却约定了标的物为特殊定制产品,或者合同约定为承揽合同,却实际上约定标的物为标准通用产品时,若出现纠纷,合同的定性就是最关键的第一步,直接影响到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
在实务中,*判例通常注重合同实质大于形式,不少标题已经写明为买卖合同或者写明为承揽合同但判决中认定为另一种合同,导致判决结果与其中一方的预期相去甚远。
在对合同的具体区分中,*往往从合同目的、标的物的属性、合同的人身依附性及保密义务等角度考虑。
当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主要对象为标的物的交付,且合同没有为需方设立生产过程中的控制、监督权利时,*倾向于认定合同为买卖合同。
从判例来看,从实质性内容分析,某一合同实质的确为供方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交付特殊的劳动成果时,*倾向于认定承揽合同。
合同类型的确认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确认的基础。看似简单,但在日常合同签订中,具体到某一项交易,分辨合同种类往往不如法律条文中写的如此简洁明了,更不用说还能单独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进一步增加合同的复杂性。因此,公司签订合同之初,就应当防患于未然,请专业人士把关,这样才能减少事后的纠纷,避免意料之外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