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纠纷原告所在地法院能否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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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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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4 08:29
商标侵权纠纷中,原告所在地的*是没有管辖权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诉讼案件的管辖地,一般为被告的所在地,或者侵权发生的所在地,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司法机关来确认。
一、商标侵权纠纷原告所在地*能否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或者有商标案件管辖权的基层*管辖。
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可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其中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有管辖权。
二、各类商标案件*管辖规定如下:1、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
3、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权和保全案件----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
4、商标专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中级人民*。
5、商标专用权权属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管辖权限来对相关诉讼案件进行处理,特别是在*受理后,如果发现并没有管辖权限的,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移送管辖,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