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0:16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12:31
在刑法理论的探讨中,正当化事由的免责理由被定义为一种合理的辩护机制,允许在特定情境下免于刑事责任。其背后的依据主要有三种主要观点:
首先,法益衡量说强调法益之间的权衡。这种理论认为,在出现法益冲突时,行为人若能保护更重要的社会利益而牺牲较小的利益,那么其行为就可能被正当化。
其次,目的说关注行为的正当性源于其背后的目的。它认为,如果行为是为了实现国家认可的公共利益或共同目标,那么即使手段可能看似不合法,也可能是正当的。
最后,社会相当性说则关注行为与社会伦理秩序的契合。这种理论认为,一个行为如果符合历史形成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习俗,那么即使触犯法律,也有可能被视为正当化事由。
尽管这三种理论各有优劣,但社会相当性说以其更大的包容性,在实践中往往被视为解释和判定正当化事由的重要依据。
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而在定罪过程中予以排除的情形。具有以下特征:一)形式特征,正当化事由是一种非罪行为,既然不是犯罪,本不应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但正当化事由不同于一般的非罪行为,它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二)实质特征。正当化事由虽然与犯罪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但它与犯罪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这就是正当化事由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三)法律特征。正当化事由在法律上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虽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中不认定为犯罪,因而在定罪过程中应予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