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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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12:05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秩序的统一性为正当化事由提供了基础分类。社会相当性作为普遍的依据,为各种正当化事由的区分提供了一种指导原则。为了具体化这些事由,我们需要将其细化为法定和超法规两类。
法定正当化事由源自刑法的明确规定,它们是由法律明文赋予的。例如,在我国的刑法中,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因此,这两种情况被视为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它们的合法性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另一方面,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则是刑法未直接规定,但根据法秩序的精神推导而出的。如自救行为、义务冲突、职务行为、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以及正当业务行为等,由于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它们的正当性需要依据法理和公共利益来判断,属于超法规的范畴。
总的来说,区分法定和超法规正当化事由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刑法的明确授权。法定事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超法规事由则需要根据社会一般原则和法律精神进行理解和适用。在实践中,这两种类型的正当化事由共同维护着社会秩序和公正。
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而在定罪过程中予以排除的情形。具有以下特征:一)形式特征,正当化事由是一种非罪行为,既然不是犯罪,本不应在刑法中加以规定。但正当化事由不同于一般的非罪行为,它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二)实质特征。正当化事由虽然与犯罪具有形式上的相似性,但它与犯罪之间存在本质区别,这就是正当化事由不具有法益侵害性。三)法律特征。正当化事由在法律上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虽然在法律上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中不认定为犯罪,因而在定罪过程中应予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