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管辖法院的规定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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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4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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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06:32
交通事故管辖*的确定依据《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根据上述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事故发生地、车辆最先到达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起诉,当然,一般是向基层*起诉。
另按一般管辖原则,可向被告所在地起诉。被告住所地的确定视被告而定,如被告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其住所地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