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审查起诉后的刑事强制措施时间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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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4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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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10:37
移送审查起诉以后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正常情况下是一个月,但大多数的情况下,审查起诉的时间可能都会超过一个月,按照规定,人民*审查起诉的时间也确实可以在一个月的基础上延长半个月。在此期间,*应当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一、移送审查起诉后的刑事强制措施时间是多久?一般是1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
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二、审查起诉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是否清楚,包括姓名、性别、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和单位等;
(2)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认定是否恰当;
(3)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
(4)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5)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6)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受到损失,是否需要由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8)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
(9)审查活动是否合法;
(10)与犯罪有关的财产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共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如果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了,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是被羁押在由人民*直接管辖的看守所之内的。如果*审查起诉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一个半月,任何阶段发生超期羁押的这种情况,辩护人都可以向司法机关请求变更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