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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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4 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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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5:51
*,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包括纸质*和电子*。电子*与纸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网友咨询:
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
律师补充: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应当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开具纸质*应当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开具纸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要作废*的,应当收回原*全部联次并注明“作废”字样后作废*。开具纸质*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的,应当收回原*全部联次并注明“红冲”字样后开具红字*。无法收回原*全部联次的,应当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开具电子*后,如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红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