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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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4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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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5 05:55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除了是国家工作人员是犯罪主体外,最大的特点就是在挪字上,并不是要将国家的公款自己非法占有,而只是挪作他用,主观上日后有可能会归还的,这与贪污罪的非法占有为己有,有着本质不同。
另外,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将救灾、抢险等财物挪用,按照贪污罪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