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8万卖祖宅给副教授11年后反悔,法院如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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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4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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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3 05:57
李某在北京市房山区田各庄村有一处祖宅,其当年以8万元将祖宅卖给了大学老师王某。2018年,李某打算把祖宅买回来,对方不同意,李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5年间,王某不认可判决,多次提起上诉,各级法院全都判决协议无效,但王某拒不履行判决。最终,法官破门强制执行,对房屋进行腾退。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城市居民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这是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和农村稳定。本案中,王某并非本案涉及房屋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享有该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且王某作为城市居民没有购买资质,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这充分说明了法律对于保护公民权益和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性。我们应该尊重并遵守法律规定,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来获取不属于自己的利益。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农村宅基地不可以进行买卖但可以进行转让。根据《宪法》以及《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划拨给本村村民建房的,本村村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于宅基地不具有所有权。因此,在实际案例中村民之间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往往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在符合相应程序的情况下,村民可以将自己具有使用权的宅基地进行转让。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要具备的条件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转让。《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村住宅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因此,农村宅基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其本村村民的一项福利性待遇,村民基于其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身份而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获得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需征得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同意。
(3)受让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因此,在农村宅基地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在本村应当满足“一户一宅”,不得存在“一户多宅”的实际情况。一户之中具有多个子女,符合分户条件的,在依法进行分户后,可以作为受让人受让取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
(4)受让人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条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因此,同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同时符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