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4 20:06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0:28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网友咨询: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会解任;(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律师补充: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确保基金管理人独立运作。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实行专业人士持股计划,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或者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二)被基金份额持有*会解任;
(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