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4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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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3 23:37
粘接复制的文本证言证据,必须有本证言的证人按指印签字认可,方能成为合法证据,反之则属于无效证据。
一、粘接复制的文本证言证据的有效性保障:
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事实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损毁的文本证言不能用于证据,应该由证人重新出证。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重新出证,粘接复制的文本证言证据,必须由出具该证言的证人在文本相应的位置按指印签字认可。需要按指印的位置包括:修改处、粘接处,等等。同时应由出证人以相应的方式认可,例如,录音说明该证据的损毁原因,并说明粘接情况。
二、证据应该保持原始状态:
证据的最主要特征是保持原始状态,不论是书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鉴定材料等,都应该是以原始状态存在的。一旦发生变动,无法反映其最初的原始意思表示,很可能会使原来的意思发生扭曲,从而改变了证据反映的初衷事实。
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不能作为单独证据的情形: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