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机关破获美国中央情报局间谍案,哪些属于间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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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4 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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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0 06:17
8月11日,据*部消息,近期,*机关破获一起美国*情报局间谍案。
犯罪嫌疑人曾某某,1971年7月生,系我某军工集团工作人员,属重要涉密人员。曾某某被单位公派至意大利留学进修期间,美国驻意大利使馆*塞斯主动与曾某某结识,此后通过聚餐、郊游、观赏歌剧等活动逐步密切关系。
曾某某心理上逐渐对塞斯产生依赖,塞斯趁此向曾某某灌输西方价值观。在塞斯的吹嘘和拉拢下,曾某某*立场产生动摇。随着双方交往逐步深入,塞斯向曾某某亮明*情报局罗马站人员身份,承诺给付巨额报酬并为曾某某全家办理赴美移民,要求曾某某提供我军事方面敏感信息。曾某某表示同意,与美方签署了参谍协议,接受美方考核和培训。曾某某留学进修结束后,回国继续与中情局人员多次秘密接头,提供大量我核心情报,收取间谍经费。
*机关经缜密侦查,获取曾某某间谍活动证据,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及时消除危害。目前,*机关已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间谍罪主要包括两种行为:
一种行为是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外国*或者境外的敌对势力建立的旨在收集我国情报,进行*破坏活动等危害我国*和利益的组织就是间谍组织。行为人通过履行一定的手续加入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成员的行为就是法律所说的参加了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是指接受间谍组织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从事进行危害我国*的活动。间谍组织的代理人是指间谍组织头头或者受间谍组织委托、指派或者授意,去向其他人下达间谍组织任务的人。
另一种行为是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这是一种最直接的间谍行为,对*的破坏也最为直接。无论是战时与我方交战的敌对国或敌方,还是在和平时期采用轰击方式袭击我国领土的国家或者组织都是法律所说的敌人。无论行为人采用何种手段向敌人明示所要轰击的目标,如发电报、写信、点火堆、放信号弹等,以使敌人的武器轰炸、炮击、爆炸以及导弹袭击等能够准确地打击我方目标的行为,就是法律所规定的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上述两种行为,行为人无论实施哪一种行为,都危害了国家的安全,就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对没有对*造成较大危害,情节较轻的,也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