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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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21:15
为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效实施,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监察机构,针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法律遵守情况实施监察,无论是对于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还是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和考核鉴定机构的监管,都将依据本规定进行。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也会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据本规定进行监察。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应秉持公正、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其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准绳,法律为依据,注重教育与处罚的结合,并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公正透明。
第四条,为了确保公正,实行回避制度,避免任何可能的利益冲突或偏见影响监察工作的公正性。
第五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监察行政机构,以及依法委托的实施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这些机构是劳动保障监察的执行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5 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2004年12月31日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全文共六章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