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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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7 23:46
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行为的相应处罚措施。
若阻碍农村公路建设、抢修或养护作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要求改正,暂停使用,并根据合同价款罚款2% 至 4%(第三十二条),造成损失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技术规范养护公路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条(一)、(三)、(四)、(五)项规定的,同样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500元至5000元(第三十四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规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将被要求拆除,罚款最高可达5万元,逾期不执行将由管理部门强制拆除(第三十五条)。
对于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架设管线、驾驶超载车辆或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行为,交通部门将给予1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第三十条(二)至(七)项规定的,初次违规将被警告,逾期不改正则罚款100元至1000元(第三十七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将依法受到相应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发挥农村公路在农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该《条例》经2006年3月22日银川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7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养护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9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7 23:48
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行为的相应处罚措施。
若阻碍农村公路建设、抢修或养护作业,未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则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农村公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要求改正,暂停使用,并根据合同价款罚款2% 至 4%(第三十二条),造成损失者需承担赔偿责任。
未按照技术规范养护公路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
违反第二十条(一)、(三)、(四)、(五)项规定的,同样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罚款500元至5000元(第三十四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规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将被要求拆除,罚款最高可达5万元,逾期不执行将由管理部门强制拆除(第三十五条)。
对于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架设管线、驾驶超载车辆或设置非公路标志的行为,交通部门将给予1000元至2万元的罚款(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第三十条(二)至(七)项规定的,初次违规将被警告,逾期不改正则罚款100元至1000元(第三十七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如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无论是否构成犯罪,都将依法受到相应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发挥农村公路在农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银川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条例》。该《条例》经2006年3月22日银川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06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批准。2006年5月17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养护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39条,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