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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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4:34
1972年9月29日,中日两国签署了《中日联合声明》,其中中国宣布“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这一决定主要基于历史背景,即1945年抗战胜利后,中国在盟友美国的共识下,同意日本以货物和劳役形式部分赔偿战争损失,同时保留了日本执行《波茨坦公告》规定的“偿付货物赔款”国际法权利,这一权利包括实物赔偿和赔款两部分。中国并未放弃索赔权利,而是确保日本履行《波茨坦公告》的义务。
日本在无条件投降书中接受的义务,是承认中国对《波茨坦公告》的执行权,特别是关于“偿付货物赔款”的条款。1945年9月2日,日本在投降书上签字,明确接受包括中国在内的四大同盟国的要求。这意味着日本必须执行《波茨坦公告》中的所有条款,不得改动,并接受中国基于公告的指导。中国放弃实物赔偿,但保留了索要赔款的权利,特别是在当前日本否认侵略罪行,试图遏制中国的背景下,中国坚决维护《波茨坦公告》的国际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1972年的《中日联合声明》作为两国领导人之间的协议,不具有国家法权效力,其批准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尽管《联合声明》中的原则是两国关系的基础,但并不构成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件。相反,《中日友好条约》于1978年签订,明确以《联合声明》为基础,具有国家法权效力。日本如果想要维护中日关系,就必须履行《波茨坦公告》和《友好条约》的义务,包括承认战争罪行并赔偿中国。
由于日本未履行这些义务,中国单方面的“放弃”赔偿要求在国际关系法上是无效的。日本必须承认并履行其责任,才能确保国际法的权威,促进中日友好关系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日:日本国政府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の共同声明),简称中日联合声明(日:日中共同声明),又称中日建交公报,是1972年9月29日中日邦交正常化时,两国政府签署的一份联合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