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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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1:22
聘用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与狭义劳动合同有所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适用范围不同。聘用合同主要适用于事业单位,而狭义劳动合同则针对企业。事业单位通过聘用合同来实现其非生产经营活动,劳动成果多为精神和知识产品,强调社会效益;而企业则以营利为目的,生产活动更直接。
其次,政府干预程度不同。事业单位在编制管理、经费管理和工资制度等方面仍受国家宏观调控。例如,编制由国家核拨,经费管理多样,工资标准由国家规定,且事业单位的工资刚性强于企业,反映了公益性和渐进性改革的特点。
此外,管理监督部门也有所区别。事业单位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分别指导监督,这种体制虽然有助于分工协作,但也需要各部门在政策协调和执行上保持一致,以维护社会稳定。
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如其聘用程序、合同解除条件等,与企业劳动合同有显著差异。聘用合同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从行政管理向契约管理转变的体现,有助于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应对国际人才竞争挑战。然而,现行的聘用合同制度仍处于改革过渡阶段,需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和完善,以适应不同行业的特点。
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聘用合同是按照用人方式不同来划分,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和借调合同。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事业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关于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聘用合同一般适用于招聘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