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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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3: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规定,水文监测资料的管理遵循统一汇交和共享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所有从事水文监测的单位,包括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水量、水质的单位,必须按照资料管理权限,将监测数据向相应的水文机构进行汇交。重要地下水源地、超采区地下水资源、引(退)水口、排污口和重要断面的监测资料,需分别由特定单位向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汇交。取用水工程的取(退)水、蓄(泄)水信息,应由工程管理单位向所在地水文机构交送。
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水文监测资料共享机制。水文机构负责资料的妥善存储和保管,对监测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形成可供使用的水文监测成果,包括刊印国家水文数据库。基本水文监测资料需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资料密级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编制重要规划、重点项目建设以及水资源管理等使用的水文资料,需经过国务院直属水文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或省级水文机构的审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对于公益事业如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国家机关有使用水文监测资料和成果的需求,将无偿提供。然而,除公益用途外,其他使用则需按照国家规定支付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商业性活动需要水文专项咨询服务时,需通过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