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水文条例第三章 监测与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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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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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1 14:54
辽宁省水文条例第三章着重于监测与预报的职责和措施。首先,第十二条强调水文机构需建立完善的水情自动测报系统,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实时监测和处理水文信息,提升水情预测的精确性和速度。
第十条规定,水文机构需对特定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如水功能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并将监测结果报告给相关部门。辽河保护区和凌河保护区范围内,还需报送给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指出,承担情报预报任务的水文测站需严格报汛,确保及时、准确,不得出现误报或伪造数据的情况,表现优秀的测站会得到表彰。
第十四条规定,重要河段和特定工程设施的管理单位需设立水文测站或监测设施,根据水文机构的指导进行水文监测和报汛工作。
水文情报预报发布实行统一制度,洪水、灾害性洪水及旱情分析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个人和未经授权的单位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规定,*需联合水文、气象等部门建立洪水和旱情监测预警系统,确保通信设施的专用和电力供应的优先保障。
最后,第十七条提到,根据社会发展需求,水行政主管部门需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并与专家共同审定其成果,这些成果可用于评估地区发展和水资源管理。
这些条款确保了辽宁省水文监测工作的有效进行,对保障水资源安全和防灾减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