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05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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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04:29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关于集合计划的规定有,在合同中应该载明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与类型,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存续期限,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参与本次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以及集合计划的成立条件和日期。一、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关于集合计划有什么规定?
有明文规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什么内容,具体规定合同应载明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至少应当包括:(一)名称与类型;(二)规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三)存续期限;(四)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五)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六)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除此之外,其中还有合同应约定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委托人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1、分享集合计划收益;2、按照合同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3、参与分配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二)委托人的义务,至少应当包括: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税费,支付合同约定的管理费、托管费和其他费用;2、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可能的投资损失;3、不得转让集合计划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管计划和理财产品最大的区别
1、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一般都会给定预期收益率,而且通过银行的管理都能达到预期收益率,渐渐地在储户或者投资者心目中,银行理财产品都是保本保证收益的,虽然银行理财的销售人员在给客户的风险警示书上明示“理财非存款,投资须谨慎”,但在客户的心目中银行理财产品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保本保收益存款。
而从银行自身的理财投资运作来看,由于所投资的债券资产可通过折溢摊收益率来计提理财产品收益并锁定;非标资产的话,并不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净价没有波动,只需按照持有的时间来计提收益率,因此理财产品的单位净值1元是恒定不变的,随着理财期限的延续,单位净值均是往上升的。
在理财产品到期兑付的时候,可以通过续发理财或者转回自营账户来实现本金和收益的兑付,收益其实是可以锁定的。在管理费的收取上,银行传统理财产品除了扣除一定的托管费和应分配给客户的收益外,余下部分均计入管理费,这也是银行理财产品遭到最多诟病的地方,因为很多学者、专家认为作为代客理财,本质上应当是为客户进行财富管理,银行应当是收取固定的管理费,余下收益应分配给客户。
2、新近推出的银行资产管理计划,则不设定预期收益率。像工行所发行的资管计划则是设定一个收益率临界值,超出该临界值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若未达到该临界值设定了管理费回拨补偿客户投资收益的机制。从而在管理费的收取上与传统的银行理财产品有本质的不同。
上述不仅介绍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中关于集合计划的基本内容,还总结了集资资产管理计划和理财产品的区别,主要有两点的不同,一是传统上理财产品相比银行存款来说具有一定的风险,二是银行不设定预期收益率与以往的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