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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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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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17:44
浙江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致力于食品安全风险的管理和标准制定。省卫生行政部门与多个部门合作,如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共同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根据国家需求和本省实际情况,第九条中提到,他们制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了覆盖全省城乡的监测体系。一旦获取到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相关部门会迅速通报给卫生行政部门,经过核实后,适时调整或制定临时监测方案。
第十条强调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的制定与实施,省卫生行政部门对方案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监督,并定期进行评价和考核。对于没有国家标准的食品,如需统一本省要求,第十一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会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并公开征求意见,由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
对于企业生产的食品,如果没有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企业需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当相关法规或标准变化时,企业需及时复审并重新备案。所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都会由卫生行政部门公开供公众查阅。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效果,第十四条规定,省卫生行政部门会与相关部门合作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修订标准。市、县各级部门则负责收集和报告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共同维护食品安全标准的执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