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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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5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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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17:39
浙江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的管理办法,对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进行了明确规定。第六章为附则,对相关术语进行了定义。
首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被定义为具备固定场所、员工少、规模小、条件简单的个体生产者,他们主要进行传统和低风险食品的生产加工活动。
其次,食品摊贩特指那些在集中市场或固定店铺之外,临时占用公共场所进行食品销售或现场制作的经营者。他们需要遵守相关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对于已有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如果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依然有效,但有效期满后需要按照新办法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对于2011年12月1日前已有的小作坊,需要在六个月内完成申请程序。
此外,对于在实施办法前已持有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同样需要在六个月内接受卫生监督审核,以符合新的食品安全标准。
总的来说,自2011年12月1日起,这些规定开始实施,旨在确保浙江省的食品安全监管更加规范和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