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2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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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16:31
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基本因素,以免责为目的,因而免责条款属于民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而订立的免责条款应当符合民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那么签订合同时,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
网友咨询:
签订合同时,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
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李淑英律师解答:
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
(一)显失公平的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利益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无效;
(二)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间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三)免责条款未向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李淑英律师解析:
免责条款不得违反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要求之一就是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如果商品房销售商凭借自己的优势,订立对购房人显失公平的免责条款,购房人就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关申请撤销或变更。例如在合同中订立对由于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售房方不承担责任,即属显失公平的条款。因为在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等第三人过错造成售房方违约的情况下,售房方可以依据与第三人的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获得赔偿。而买房人与第三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能向第三人索赔,如果再免除了售房者的违约责任,则购房人的损失得不到任何补偿,不公平性显而易见。
李淑英律师曾先后工作于北京市华伦律师事务所,在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管理主任,并在北京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九九嘉餐饮集团、玉熙美业集团、北京绮丽仁源商贸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