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2 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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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4 15:26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从立法的精神上来讲,一开始并不想赋予法人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的权利。这是基于法人的分支机构只是企业所属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财产非独立核算、非自负盈亏,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对于部分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中不可避免就会涉及到对外担保的问题,如果我们一律否认其效力,势必会影响法人的经营。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即分支机构的对外担保应该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