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1 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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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4 04:5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章着重于专用车辆和设备的管理,以确保安全运输。企业需遵循《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关于车辆保养、检测的要求,确保专用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企业需定期进行专用车辆的审验,每年至少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是否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设施、以及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情况。
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不合格的车辆,如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达标或技术等级未达一级等,参与危险货物运输。特殊情况下,如铰接列车和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必须遵守特定规定。
第二十五至二十八条强调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与工具技术要求。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专用车辆需在指定企业维修,而其他车辆则在消除危险货物危害后,可去一般车辆维修企业。装卸工具需符合行业标准,罐式车辆的罐体需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压力容器运输需遵守特种设备安全规定。
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在使用前需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维修或更换,并做好详细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两年。运输企业还需确保常压罐体清洗作业符合污染物处理标准,避免随意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经2012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专用车辆、设备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71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