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1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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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20:17
新冠疫情下,认缴资本对创业者暗藏的风险
许姣 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
【摘要】在新冠疫情期间,一方面由于疫情冲击,一方面由于企业自身原因,不少企业出现了经营危机。随着各地政府加强营商环境,以及“执转破”的大力推进,这类企业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创业者股东将面临巨大的风险。笔者团队对某一创业孵化器平台做了一组线上调研,在调研中发现75%企业采用全额认缴的出资方式,而创业者并不能完全认识认缴出资的法律风险,更不清楚如何规避风险,因此笔者梳理本文,以抛砖引玉。
关键词:认缴资本、认缴期限、加速到期
自新冠疫情蔓延以来,各地企业受到很大影响。企业家们可能还记得2019年年会慷慨激昂、高歌猛进的画面,这一切却突然戛然而止,大家需要紧急面对防控疫情,又要维系公司运营。在这情形下,也迫使企业家冷静思考,企业以什么样的方式、制度才是持续可控的?本文从认缴资本对创业者暗藏的风险说起。
近期笔者合规团队通过公示信息分析及调查问卷的方式对某一创业孵化器平台做了调研,平台入驻的小微初创企业,大部分采用的是认缴资本,还有不少企业选择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模式。这类模式创业初期看似操作简单,但空有繁华的表象,实则对创业者暗藏风险。
一、 调研的基本信息
(一)企业设立时间
创业孵化器平台入驻企业多数处于起步阶段,其中设立不满一年的占60%,设立三年以下的近90%。具体数据表现为,32家企业中,最早的一家企业始于2014年,2015至2018年设立的企业数量分别为3家、5家、2家、2家,2019年是新设企业高峰,达到19家。换言之,企业尚在生存期,不确定性高,缺乏经验,但同时具备较强的可塑性,没有痼疾。这类初创企业需要提供创业辅导,以及法律思维的植入。
(二)企业注册资本
创业孵化器平台入驻企业规模整体不大,近70%企业注册资本小于等于100万。具体数据为,3家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占比9%;注册资本大于100万,小于等于500万的企业有7家,占比22%;注册资本大于50万小于等于100万的企业有10家,占比31%。12家企业注册资本小于等于50万,占比最高为38%。
这一数据与公司初创且涉足行业多为信息技术类轻资产领域吻合,这类企业的发展不同传统企业, 而是需要通过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创新来发展。这类企业起步阶段需度过生存期,但是注册资本盲目求高的话,在企业出现危机时创业者会承担很大风险,而通过调研,创业者对该风险是不知晓的。
(三)注册资本认缴、实缴情况
笔者合规团队调研的创业平台入驻企业采用注册资本全额认缴的比例达75%。注册资本认缴立法初衷是在企业成立初期是减轻创业者压力,但实践中常常被曲解,认缴并非不缴,章程预定的出资期限也不是股东一成不变的期限权利。创业者应该了解认缴资本的法律含义和风险,特别是在当前企业经营压力大,且“执转破”大力推进的情况下,创业者的风险显得更加突出。
(某创业平台入驻企业认缴资本数据统计)
(四)企业家对认缴资本的法律认知
笔者团队通过调查问卷,了解到入驻平台各企业的负责人70%为90后,剩余30%为80后,虽然年轻,但有80%的负责人在其行业有多年的从业经验或其他创业经历,20%的负责人从业达10年及以上,并且90%的负责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可以说是一支优秀的创业队伍。这些企业负责人对于认缴资本的法律认识有:除一家企业选择了“认缴就是不用缴纳”,其余企业都认为“认缴并非不缴,认缴资本额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出资担保额度”。有40%企业认为“认缴资本在特殊情况,比如公司不能执行债务或公司进入清算破产,股东认缴出资会提前到期”。另外还有20%的企业认为“股东可以通过章程延长认缴的期限,认缴资本实际不能约束股东”。通过企业负责人的调研选项,可以看出对认缴资本的法律风险有一定认知,但是实操时却依旧选择大额认缴注册资本。
二、认缴资本加速到期的法律风险
2014年3月新《公司法》修改实施以来,我国允许注册资本认缴,降低了企业设立的门槛,鼓励企业创新创业。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依约定写入公司章程即可。根据《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公司注册不再有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特定行业另有规定除外)、不再需要登记实缴资本和提交验资报告,股东也没有了缴足出资的法定期限限制。换言之,对股东出资的司法介入放宽了,更加尊重公司的自治权和股东间的约定,企业填写注册资本时自是洒脱了许多。而且现实中一些行业或者商业活动需要“入场券”,注册资本过低的企业无法进场,比如招投标或者特定行业领域就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因此很多创业者出于“企业求大”、“便于交易”等原因选择了大额注册资本认缴模式。
但是,认缴不是不缴,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以及现行的司法裁判规则, 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或企业执行不能,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等情况,企业将会面临认缴资本加速到期的法律风险。
(一)破产前提下法定认缴资本加速到期。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认缴资本将法定地加速到期,即股东们在章程中约定的20年之类的认缴期限在破产时没有任何意义。“不知死焉知生”,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有破产思维。特别处于生存期的企业,在面临重大疫情压力下,应该对企业认缴资本的法律含义及后果有清晰的了解,这也是我们需要传递给创业者的法律思维。
一些企业会存在侥幸的心理,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很多,但是真正进入破产程序的很少,届时企业会进入“僵尸”状态,不会进入到破产程序。但是,随着各地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需求,“办理破产”指标是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十大指标之一,目前法院大力推进“执转破”案件,笔者作为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时,发现不少破产企业的股东面临巨额认缴出资提前到期的问题,届时管理人工作报告中将披露信息并明确企业的债务由股东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创业股东是年轻的企业家,那对其今后重新创业必将是很大的障碍和包袱。
(二)非破产情况下,认缴资本加速到期的情形。
如果企业尚未破产,那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认缴资本加速到期的风险呢? 最早的典型案例是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5183号判决,该判决就“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援引《公司法》第三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在公司非破产和清算情形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判决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如下:
首先,注册资本认缴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永久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其次,让债务人公司的股东缴纳出资以承担本案中的责任,符合平衡保护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利益这样的立法目的。
再次,公司责任财产制度也要求资本认缴制的公司股东在公司出现重大债务时缴纳出资,以用于对外承担责任。
笔者处理过数起“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裁判。有的判决同上述案例一样支持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有的认为应保护股东出资的期限利益,建议通过破产程序或清算程序来实现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以救济自身权益。其不支持的观点如下:
第一,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是对公司认缴制的突破,这种突破加重了股东的个人责任,也侵犯了股东的期限利益;
第二,股东认缴期限属于章程公示的内容,债权人在与公司交易时应当知晓,并对交易风险予以预见;
第三,如允许个别债权人主张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将会造成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无法平等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权益。
上述争议在2019年11月8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九民纪要”)对“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
【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由此可见,如果债务产生后,股东违背诚信原则修改出资期限,期限利益不保护;公司债务执行不能,资不抵债的,即使未进入破产程序也可以要求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一旦加速到期,就意味着公司的债务由股东在认缴资本范围内承担,公司设立时股东认缴的百万、千万的数据就不是认缴时轻飘飘的数字了,而是股东将背负的真实的债务责任。
三、认缴资本加速到期风险化解及建议
在九民会议纪要出台之前,笔者参加过“僵尸企业清退之路”、“股东认缴资本加速到期”等业务研讨,那时工商局和经信委根据数据分析就发现不少企业从成立之初就已经是“僵尸企业”,想必就是指大额认缴资本实际没有偿债能力的企业。结合本次对初创平台调研对创业者提供建议如下:
(一)自身认缴资本量力而行。认缴不是不缴,九民纪要对认缴资本加速到期的情形规定很明确。创业者要平衡增加客户信任、便于企业成交的诉求与认缴资本加速到期风险。
(二)认缴资本风险及时化解。如果意识到认缴资本已经超出或者接近创业者风险承受能力,建议企业可以通过减资、及时实缴等方式降低风险。
企业债务可控时通过减资程序降低风险。减资首先要通过股东会决议,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次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相应时间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减资完成后,依法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本是一道防火墙,在注册资本额度额内隔离企业和股东个人的财产,但当企业债务缠身时再减资就不具有可行性了。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逐步实缴资本。有的企业认缴期限很长,比如20年,但是公司运营过程中股东不断投入资金,这些投入资金建议及时转化为实缴资本并登记。股东对公司的出借资金与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两者在公司正常运营时看不出差别,但是在企业破产时是截然不同的概念。
关注章程,及时修改认缴期限。有的企业分阶段认缴出资,企业应关注章程,当约定出资到期但不能如期缴纳时应通过章程及时修改出资期限。按照九民纪要规定,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导致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换言之,对章程修改后产生的债务不影响。
(三)重新评定交易方的信用等级
企业交易传统经验是注册资本高的认为信用就好, 但是实际注册资本上千万的企业可能履行能力为零,而注册资本几十万的企业,可能股权对价是数千万。因此,企业在审视交易方信用时就不能单纯根据注册资本判断,特别是2014年3月之后成立或增资的企业,多半是认缴出资或认缴增资的企业。
新冠疫情对企业生存是很大的考验,但正是这考验让企业需要审视自身的不足,用更理性,更科学的方式完善公司治理体系。“疾风知劲草”,愿在大风大浪中生存下来的企业一定是合规治理、科学规范的企业,愿我们成为企业的同行者,齐心协力,共度难关。
许姣,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常州市十佳优秀女律师,市律协涉外委副主任,市律协公司委秘书长,江苏省涉外人才库成员。擅长公司与并购,企业合规,民商事仲裁诉讼等,以法商思维管控风险,锁定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