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第四章 播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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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2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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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1 11:13
电视剧的播出管理有着严格的规程,以确保内容的合规性。首先,根据第三十条规定,电视台在播放电视剧之前,必须核实其是否持有有效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这是播放的前提条件。
播出环节,电视台需要履行审核职责,根据本规定的审核标准,对电视剧内容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如发现任何问题,应当立即报告给所在地的省级或直辖市的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由其进一步上报至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处理,以确保内容的合规性和适宜性(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电视剧播出管理中扮演着宏观调控的角色,他们有权对全国电视台的电视剧播出总量、节目类型、播放比例、播放时间以及时段等进行整体性管理和调控(第三十二条)。
在播出过程中,电视剧的版权权益必须得到尊重。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每集电视剧在片首需明确标注发行许可证编号,而在片尾则需标明制作许可证编号,以此明确版权归属,维护相关权益(第三十三条)。
最后,电视台在播放电视剧时,必须确保完整播出,不得侵犯任何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基本的行业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