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执行逮捕就是批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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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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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1 01:37
检察院执行逮捕就是已经批捕,无论是人民检察院逮捕犯罪嫌疑人,还是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已经批捕,如果人民检察院都没有作出批捕的这种决定,其他任何工作人员就没有去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这种权利。必须是先批捕,然后才能执行逮捕。
一、检察院执行逮捕就是批捕了吗?
是的,执行逮捕之前必须是检察院已经批捕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的条件为: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二、检察院是否有逮捕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在中国,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是分开的。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提请同级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再由自己执行逮捕。
检察院立案侦查(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的案件,由检察院内设的反贪局或渎侦局提请检察院内设的负责审查逮捕的部门(一般是侦查监督科【处】)以检察院名义“决定逮捕”,然后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对于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公诉或自诉),认为需要逮捕的,由刑事审判庭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同意后,可以“决定逮捕”被告人,再交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另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本规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规定,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逮捕的,审查逮捕部门应当将逮捕决定书连同案卷材料送交侦查部门,由侦查部门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执行”。
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赋予了检察院对自行侦办的案件决定逮捕后的协助执行逮捕权。但关于“协助执行逮捕”如何理解,司法实践中就见仁见智了。通常的做法是检察官凭本院的逮捕决定书到同级公安机关领取逮捕证,然后带领本院司法警察将犯罪嫌疑人缉捕到后,交看守所羁押。
有些人可能疑惑的是,执行逮捕的这项工作是由检察院去完成的。事实上,检察院是有执行逮捕的权力的,很多归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比如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案,检察院在完成一系列的侦查工作之后,基本上就是由检察院签发批捕令,然后再由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去逮捕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