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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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2 02:06
撞死人逃逸的情况,大家不少见,尤其那些酒驾的怕刑罚加重,一撞到人,马上逃逸,殊不知,这样是非常不理智的。那么轿车撞人逃逸致5死5伤,司机应怎么进行处罚?
网友咨询:
刘某驾驶辽B63NE6黑色轿车沿中山区五惠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劳动公园北门人行过道斑马线处,将多名行人撞倒后,继续行驶至五惠路与解放路交汇处追尾一辆厢式货车,随后弃车逃逸。那么轿车撞人逃逸致5死5伤,司机应怎么进行处罚?
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卢华昌律师解答:
经检验鉴定,排除犯罪嫌疑人刘某酒驾、毒驾、服用精神类药物和精神病史嫌疑,其作案时头脑清楚、思路清晰,选择作案地点、目标明确。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广西和清律师事务所卢华昌律师解析:
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二者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者区别在于:
(1)后者必须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才构成犯罪;前者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犯罪。
(2)主观方面前者是犯罪的故意,后者由过失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对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的上述犯罪难以区分。
两者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已预见,并且都不希望结果发生。但前者虽不希望却未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任何措施,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生,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均不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后者行为人则采取一定的措施或者相信具有可能防止结果发生的主、客观条件,只是过高地估计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危害结果未能避免,发生这种危害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意愿。
退役军人,法律本科毕业,做专职律师已逾十年,秉持以此为生,必精于此道的执业理念,始终把每一个案件当做一场战役,绝不打无准备的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