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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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05:58
江西省旅游条例的第四章主要关注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享有一系列权益:
首先,他们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签订详细合同,合同应全面、真实地涵盖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信息(第二十六条)。在选择方面,旅游者有权自主决定旅游目的地、服务方式,以及拒绝强制交易行为(第二项)。
旅游者的权益不仅限于信息获取和选择,还包括服务质量的保障。他们期待旅游经营者全面履行合同,确保服务内容与质量(第三项)。安全和卫生条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以及宗教信仰的尊重也是基本权利(第四、五项)。
如果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旅游者有权要求赔偿或向相关部门投诉(第六项)。此外,还有其他根据法律或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第七项)。
然而,旅游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这包括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尊重当地风俗和宗教(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旅游秩序、卫生和安全规定、名胜古迹保护、纠纷处理方式以及紧急情况下听从指挥都是义务内容(第二、三、四、五项)。
在争议解决方面,旅游者可以选择协商、调解、投诉、仲裁或法律诉讼等多种途径(第二十八条)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旅游活动的和谐进行。
《江西省旅游条例》由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7月31日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