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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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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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30 19:04
1、客体上,是对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的侵犯。2、客观上,主要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3、主体上,通常为一般主体,但往往限于直接责任人员。4、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并且有获取矿产品以牟利的目的。
一、非法采矿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矿产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非法采矿,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但一般限于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包括国营、集体或乡镇矿山企业中作出非法采矿决策的领导人员和主要人员以及聚众非法采矿的煽动、组织、指挥人员和个体采矿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出于故意。其主观目的是为获取矿产品以牟利。
二、非法采矿有哪些规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 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在非法采矿过程时常伴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因而需要注意,将非法采矿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做区分。构成非法采矿罪,一般行为人实际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但在这样的情况下却有擅自采矿的行为。当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就应该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