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1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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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1 01:19
客体劳动关系的内容包括: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内容以及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的肌体内,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亦即劳动者生命的实现过程。这种劳动力消耗过程和劳动者生存过程的高度统一使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一种人身关系。(一)劳动法律关系客体一般内容
1.劳动行为。即劳动者为完成用工单位安排的劳动任务而支出劳动力的活动,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基本客体。它作为被支出和使用的劳动力的外在形态,在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连续存在于劳动过程中,在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中主要承载或体现用工单位的利益。
2.劳动待遇和劳动条件。即劳动者因支出劳动力而有权获得的、用工单位因使用劳动力而有义务提供的各种待遇和条件,是劳动法律关系的辅助客体。其中,劳动待遇是对劳动者支出劳动力的物质补偿,劳动条件是劳动者完成劳动任务和保护安全健康所必需的物质技术条件。它们从属和受制于劳动行为,主要承载或体现劳动者的利益。
(二)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劳动力存在的人身性。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的肌体内,劳动力的消耗过程亦即劳动者生命的实现过程。这种劳动力消耗过程和劳动者生存过程的高度统一使劳动法律关系成为一种人身关系。
2、劳动力形成的长期性。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周期比较长,一般至少需要16年,有些能力的形成还需要更长时间。形成体力和脑力的劳动能力需要大量的投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部分投资主要是劳动者个人负担的。
3、劳动力存续的时间性。劳动能力一旦形成是无法储存的,而过了一定时间又会自然丧失。
4、劳动力使用的条件性。劳动力仅是生产过程的一个要素,只有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发挥作用。
劳动力的上述特征要求国家对劳动力的使用采取一些特殊的保障措施,既能使劳动能力得以发挥,又能使劳动者不受伤害。因此,尽管劳动力就其存在来说,总是个体的,但在调整过程中,将其视为集体的劳动力或社会的劳动力,以对个体的劳动力进行保护。
(三)劳动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劳动力的让渡关系。在劳动者择业权和用人单位招工权、辞退权的关系中,劳动者和劳动力使用者旨在建立劳动力让渡关系,随着劳动合同的普遍推行,劳动力的让渡条件和形式将由合同约定,作为客体的劳动力是一种潜在形态的劳动力,亦即劳动能力。招工的程序实际上是考察这种潜在劳动力的程序。
劳动力的使用关系。在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和企业用人权、分配权关系中,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使用中的劳动力。潜在的劳动能力是一种非对象化的东西,无法精确计量,难以直接成为劳动报酬权的客体。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集体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个人的行为往往是溶合于整体劳动中,通过执行劳动纪律使劳动者的行为符合企业的整体要求。劳动者有偿地让渡劳动力支配权,具体化为劳动者按用人单位的要求进行劳动,用人单位按劳动量进行分配这样一种劳动力的使用关系,以运动形式的劳动力为客体。
劳动力的保护关系。劳动力与它的物质载体劳动者的身体密不可分。在休息权和劳动安全卫生权关系中,是以劳动力的物质载体为保护对象的。我国的工时制度、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得到安全和健康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使劳动者的人身受到保护,从而保护劳动力。
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行为,实施劳动行为,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首要义务。除此之外还有对劳动关系主体的介绍,劳务关系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对于劳动关系主体法律法规要求没有那么严格,但是无论如何都是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