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2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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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06:35
第一章 总则1.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所有与地名相关的命名、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使用等行为均适用此规定。
2. 地名涵盖:自然地理实体(山、河等)、行政区划、居民地、名胜古迹等,管理目标是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译写规范化,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
3. 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民政部负责全国指导和协调,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工作。
8. 命名原则:维护国家统一、反映地方特征,不以外国名命名,避免同名,不以自然地理实体作行政区域名等。
9. 更名原则:除符合法定条件外,不符合前述原则的地名须更名,随城市发展逐步调整。
10. 命名、更名审批按《条例》第六条中的权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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