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会与主播合同条款解析: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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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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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8 13:07
本文是公会与主播合同解析的最后一篇,接下来的违约条款和管辖约定将留待后续文章详述。在这6篇文章中,如果任何一个条款无法达成共识,都不建议签订合同,因为这样的合同可能对弱势一方产生法律纠纷,带来不利影响。
在公会权利义务方面,许多主播经纪合同中并未对公司的责任进行具体明确,公司享有对主播艺人的各种管理权力、收益支配权力,甚至可以不经主播同意使用其肖像权、接洽商业等,且无需向主播支付任何费用。然而,公司应承担的推广运营扶持责任却一笔带过,未进行明确化。如果没有约定这些条款,一旦公会出现散养不负责等行为,主播将无法对公会提出违约责任主张,处于被动地位。因此,在公会责任拟定中,一定要提出考核相关指标。
在主播权利义务方面,主播有权利获得相关报酬收益,有权利参与甲方组织的活动和培训,但需配合甲方的工作安排,按照甲方要求进行直播,不得出现不服从、消极直播等现象,不得私下收粉丝转账、见大哥等行为。此外,还需确认甲方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对自己培养的条款要求。这些条款都是针对主播违约行为的前置约束,详细列出了主播可能会违约的情形,对公会有利,但对主播则是全面针对,属于不公平合作象征。因此,主播必须对相关条款提出修改,确保自己在合作中拥有自主权力,避免合作矛盾的产生。
以上合同条款解析,是我针对目前市面上公会与主播的合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的整理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