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退运货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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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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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6 23:37
直接退运货物的管理规定如下:
1. 当事人如需申请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需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并被海关扣留货物前提交书面申请。所需文件包括"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申请书",合同、发票、装箱清单等能证明货物情况的文件,以及原报关单、提运单等单证。海关会根据提交的材料作出批准或拒绝的决定,出具相应决定书。
2. 若海关要求货物直接退运,不适用行政许可程序,而是根据相关行政部门的证明文书制作通知书。申请人需凭海关的"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
3. 退运货物需持有海关的批准或责令退运通知书办理进出关手续,且必须从原进境口岸退运出境,特殊情况需经海关批准方可改变运输方式或转口出境。
4. 进出口报关单的监管方式应填写为"直接退运货物",遵循先出后进的原则。进出口报关单之间需关联并注明决定书编号。
5. 若因责任原因导致货物错发、误卸或溢卸,可免填报关单,凭决定书办理退运,舱单数据需人工核销。
6. 对于违规进口受限商品或需自动进口许可的货物,如缉私部门处理后允许继续办理手续,可在特定条件下办理直接退运。
7. 已经申报的进口货物,经海关批准退运,原报关单数据需撤销。退运货物无需提交许可证件,也不征收税费及滞报金。
8. 对于已转关的进口货物,如需退运,进境地海关处理后,转关手续不再适用直接退运流程,需按照特定监管方式(9900)办理海关手续。
这些规定确保了直接退运货物的合法流程,并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操作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