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刑事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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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20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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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24 19:50
一、安全生产事故刑事责任追究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刑事责任追究规定是判处3年到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用工安全生产事故中要追究的是法人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恶劣: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3)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安全事故责任根据其犯罪行为和犯罪情节,确定其所犯罪名后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然后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
二、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是怎样
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包括:
1.事故主体的特定性;
2.事故地域的延展性;
3.事故的破坏性;
4.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内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5.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分类
按照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业和领域划分:
1.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2.火灾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
4.农机事故
5.水上交通事故
找法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