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2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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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30 08:34
无偿委托合同中致人受伤可能由受托人、也有可能有委托人承担责任。如果受托人是故意、或者是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他人受伤,那么通常需要受托人自己来承担赔偿等的责任。对于受托人本身并不存在过错的情形,也有可能需要由委托人、受托人承担连带责任。一、无偿委托合同中致人受伤谁承担责任?
1、无偿委托合同中致人受伤可能由受托人、也有可能有委托人承担责任。
受委托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那么这个损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担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无偿委托合同中,过失必须为重大过失)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担责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过失或者过失轻微时,则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2、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义务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内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即使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样要尽到委托注意义务,不得故意或者过失的损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只是注意义务没有有偿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
二、无偿委托合同的赔偿损失责任是怎样的?
1、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受托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务或者指示中有过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损害是由谁的过错造成的,谁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就是指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
委托人的过错就是委托他人办理事务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包括委托人指示不当和对损害应当预见但因疏忽而没能预见。
3、受托人的过错就是违反了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尽的义务,受托人越权而造成委托人损失是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受托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认为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不同。受托人有报酬时,处理委托事务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偿处理委托事务的,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在无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而在有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具有一般过失,就应当负赔偿责任。
公民、单位等并不能亲自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可能会与他人签署委托合同,授权他人为自己办理相关事宜。若是在委托期间,受托人因完成委托事宜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受托人都有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