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2 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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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06:03
在代理关系中,通常情况下,法律不允许代理人将代理权转给他人行使,因为转委托基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信任。代理人理应亲自执行代理事务。然而,《民法通则》第68条提供了例外:只有在特定条件下,复代理人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这些条件包括:
总的来说,转委托的形成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具体条件,并且必须得到被代理人的明确许可,否则可能会产生法律后果。代理人需谨慎处理转委托事宜,以保障被代理人的权益。
转委托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的行为。其中,接受转委托的人叫做复代理人或再代理人。相应地,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并向其转授代理权的权利称为复任权。从各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体讲,称做复代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