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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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4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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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4 17:01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网友咨询: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立案追诉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律师补充: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秩序。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经营者在经济生活中信用、名誉的地位。 商品声誉,是指社会公众对一经营者的商品性能、品质所给予的社会评价,即该商品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罪量要素是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所要求的“重大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一般表现为商品销售额降低或者利润减少,不包括为制止不法侵害而增加的开支以及为重塑商誉所投入的资金等间接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